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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基本知识
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1998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本办法对贷款双方的界定、贷款的条件、期限、利率、贷款额、程序、担保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1. 贷款条件
1)个人: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④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
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1)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
2)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3)借款人的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2)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3. 贷款程序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
①贷款申请书;
②有效身份证件;
③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④购车协议或合同;
⑤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
⑥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①贷款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
③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④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⑤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⑥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⑦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2)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3)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
4)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说明理由。
5)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须经银行转账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6)在贷款有效期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
4. 汽车消费贷款担保
1)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
2)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
3)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4)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6)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4)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5)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或质押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7)借款人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7)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8)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二)其他有关管理
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在现行的汽车贷款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足,影响了国内汽车消费贷款市场,从而不能促进国内汽车市场的稳定发展:一是试点行仅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二是汽车仅限于国产汽车;三是总贷款额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际首付比例明显偏低,甚至是零首付,银行风险陡增;此外,存在不少违约不还款案例,无论对 经销商、银行和个人而言,汽车贷款都存在较大风险。
目前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汽车消费贷款的比例达70%左右。我国汽车行业正处于快速成长时期,汽车贷款将呈现出巨大的发展前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需要一个与时俱进的方法来规范国内汽车信贷市场,需要推出新的个人汽车贷款办法,一方面可以规范汽车信贷市场,另一方面再通过规范的汽车信贷市场,来促进国内汽车消费市场稳定发展。因而今年国家将出台《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取代1998年开始执行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新《办法》更注重个人汽车贷款,并明确系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对贷款额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即为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含各种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三是将首付比例统一由以前的20%降为10%,实质是降低了消费者的首付总额,并严格按照所购汽车价格款项(不包含各类税费)计算;此外,对保险、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的上浮和下浮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综合来看,国家对汽车消费贷款市场管理规定的调整,加上《民法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的保障,以及我国颁布实施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汽车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等风险管理手段,将保证汽车信贷市场在更规范的前提下,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不断发展,最终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稳定发展。